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明确财务调整的相关责任人及相应的处理程序,避免发生账证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情形,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指的账务调整主要是指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把存在错误的账务处理调整为正确的账务,账务调整的内容包括:
1.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引起的账务调整;
2.由于会计估计变更引起的账务调整;
3.由于前期差错更正引起的账务调整;
4.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引起的账务调整;
5.由于税务稽查引起的账务调整。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财务部。
第2章 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引起的账务调整
第4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5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6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第7条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根据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8条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第9条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10条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第11条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第12条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第3章 由于会计估计变更引起的账务调整
第13条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第14条 对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第15条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第16条 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4章 由于前期差错更正引起的账务调整
第17条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掉或错报:
1.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2.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第18条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19条 应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20条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21条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22条 应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第5章 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引起的账务调整
第23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时期是指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这一时段。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即批准的日期。
第24条 正确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的关键是看这些事项的主要情况出现的时间。
1.凡主要情况出现或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前,而在日后时期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即原因出现或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前,结果出现在日后时期的应作为调整事项。
2.凡主要情况的出现和结果均在日后时期发生的事项,如日后时期发生的巨额对外投资,日后时期所持证券市价严重下跌等,因其发生和影响结果均在日后时期,则属非调整事项,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25条 对于应调整的日后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进行账务处理,并对已编制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由于上年度的账目已经结转,损益类科目也已无余额,因此对日后事项的调整有其特殊之处。
1.对财务报告年度来说只调表不调账。即对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以及相关附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但对账项的账簿记录不做调整,反映在日后时期所属年度的账户中。
2.调整时的科目使用分几种情况。涉及损益事项的所有损益类科目均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既不涉及损益又不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调整各相关科目。
3.分录中损益类科目调整与报表中损益类项目的调整存在不一致现象,均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中反映。但在调整利润表时,则应分别调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所得税等项目。
第6章 由于税务稽查引起的账务调整
第26条 本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1.本年度发生的错漏账目,只影响本年度的税收,应按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制度,调整与本年度相关的账目,以保证本年度应交税金和财务成果核算真实、正确。
2.对商品及劳务税、财产税和其他各税检查的账务调整,一般不需要计算分摊,凡查补本年度的商品及劳务税、财产税和其他税,只需按照会计核算程序,调整本年度相关的账户即可。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退)的增值税。需要调减账面进项税额、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数额的,做与上述相反分录。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第27条 以前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对属于以前年度的错漏问题,一般在当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盘存类延续性账目及相关的对应科目进行调整。若检查期和结算期之间时间间隔较长的,可直接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相关的对应科目,盘存类延续性账目可不再调整,以不影响当年的营业利润。对查补(退)的以前年度增值税,为不至混淆当年度的欠税和留抵税额,应直接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进行调整。
第7章 附则
第28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29条 本制度配套办法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30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