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利益,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业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或其他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定金等。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对外担保的范围。
第3条 提供担保的注意事项
1.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外汇担保。
2.不得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担保。
3.不得为非独立核算的公司和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4.原则上不得对非业务往来公司、单位提供担保。
5.为所控股、参股的公司提供担保时,要按投资比例对债务提供担保。
第4条 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应当与债权人、被担保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公司、债权人、被担保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2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
第5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订立担保合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和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6条 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且合同事项明确。
第7条 任何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8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必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9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的方式。
4.担保的范围。
5.担保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10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协助财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11条 担保合同签订后,财务部门应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3章 担保风险监控
第12条 对外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请财务部、法律部对抵押、质押的相关资产随时监控。
第13条 财务部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以及主合同的变更情况,要求被担保人按时提供必要的会计报表及相关材料,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
第14条 公司财务部应于还款到期前30日就被担保人的还款情况(含利息)发函告知,催促按时还款。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公司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其掌握的情况告知财务部。
第15条 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16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15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面临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财务部应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17条 确认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的法律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予以公告。
第18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法院裁决,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19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法院裁决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担保责任。
第20条 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人破产案件后,被担保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21条 对外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担保责任。
第22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23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4章 责任追究
第24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25条 担保人无需承担的责任,相关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26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
第27条 在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章 附则
第28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上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29条 本制度根据国家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果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准。
(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