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2、74号令第十九条:”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
3、74号令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通观74号令以上三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竞争性谈判的项目评审不采用综合评分法,而由满足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最低价供应商优先中标。
2、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
3、未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将被废。
但仔细一想,这里存在一个问题,第十九条中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并非对“实质性内容”的标准定义。事实上,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规范的定义。
所以,实际操作时,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都会把需要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在采购文件用星号标注出来,这些星号条款一旦供应商未做出实质性响应,则将被废,而未标注星号的条款,通常被视为非实质性条款。
非实质性条款在公开招标投标的项目中,如果供应商不响应,评审专家的处理办法通常是扣分,因为公开招标投标的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居多。但非实质性条款出现在竞争性谈判中,如果供应商不响应,怎么办?评审专家失去了扣分的手段。既然如此,那不外乎三种处理办法:
1、以此废了供应商。但不是很合理,公开招标出现此事尚且不至于被废,何况只是谈判,所以很少有专家会这么操作。
2、让供应商改。74号令第十六条是允许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做必要的澄清的,但澄清主要针对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对响应文件的任何内容想改就改,那也太不严肃了。所以,改是个灰色地带,存在一定风险。但由于大多数竞争性谈判都并非是真竞争,故被未中标供应商质疑的可能性很小,所以,不少专家如此处理。
3、置之不理。这对供应商倒是一个福音,但长期看,对整个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环境营造未必是好事。小孩做错事,家长不处罚,结果怎样,肯定是搂子越捅越大嘛!同理,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条款(非星号条款)不做响应,也一样能中标,那以后就没有谁认真做响应文件了。再者,如果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中没有任何星号条款,那供应商的好坏就只有价格一个评价标准了,这对采购人也是不利的。
这个问题讨论到这里,对阁策老师而言也是一个困惑。当前这种局面,阁策老师也没有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在阁策老师参与过的一个竞争性谈判评审中,出现多处非星号条款供应商不响应的情况,但阁策老师也只能现场斥责供应商两句,就此作罢了。
所以,阁策老师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新的法规或管理办法,例如:明确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至少包括:合同文本、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服务要求、相关业绩等,即:将主要的一些评价供应商的标准默认为星号条款。这样,即使采购文件都是非实质性条款,评审专家也可以依据这些默认的实质性条款,选出最优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