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项目,招标书的技术需求写的特别细,里面的星号条款也非常多,以阁策老师多年的供应商工作经验,其实,这么操作就是想把项目完全控死,不给竞争对手任何翻盘的机会。其结果往往是竞争对手早早逃之夭夭,最后招标投标变成自己人相互配合的游戏。
但问题是,星号条款是一把双刃剑。在评标时,它的负面效应开始出现。由于财办库[2003] 38号文的存在,一个品牌授权三个代理商去围标的事情越来越难操作,非常容易被废标。即使找其他厂商(品牌)发个授权函来做分母,也很难过评审专家这一关,因为星号条款早已把其它厂商(品牌)给关在门外。
一般而言,星号条款通常是招标书的关键指标项,需要投标人实质性响应,如果不然,则会被废标。但这只是个潜规则,因为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以及各个地方的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星号条款就是投标人必须响应的关键指标项。也就是说,星号是不是关键指标项是由招标书来约定的,事实上,阁策老师也见过有招标书用井号标注关键指标项的,但只是极少数,大多数还是用星号。
有一类招标书很有意思,星号条款一大堆,但星号条款到底代表什么含义?是不是关键指标项?却没有约定。这就给评审专家出了一道难题,如果投标人不满足星号条款,该如何认定?
一般来讲,评审专家评标时,会特别注意招标书中的星号条款,因为星号条款是采购人需求的实质性条款(关键指标项),所以评审专家会特别帮采购人把好关,尤其是在公开招投标的项目中,如果招标书明确星号就是实质性条款,或者不满足即废标,那评审专家不会有丝毫犹豫,发现有投标人未响应星号条款的,立刻废标,废完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项目就直接流标重招了。所以,这里也给供应商提个醒,把竞争对手做死的同时,也注意给自己留个后路。
所以,阁策老师觉得,这类一大堆星号条款但不做含义约定的招标书,就是些比较“高明”的供应商玩的把戏,这样操作的好处是既把竞争对手给吓跑了,又给自己在评标时顺利过关留了条后路。当然,这样操作也有一定的风险,因为星号条款未做约定,竞争对手也看的见,这意味着竞争对手并未彻底出局。
再说回来评审认定,依阁策老师的经验是,遇到这类星号条款不做含义约定的招标书,评审专家对未满足星号条款的投标人都只是扣分了事,而不会选择废标。因为,一旦废标,遭到投标人的投诉,评审专家多少有点理亏,因为评审专家总不能说“星号条款是关键指标项是潜规则。”一类的话,这显得评审专家太缺乏专业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