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师
国家职业标准(试行)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酒店管理师
1.2 职业定义
运用全面的酒店(饭店)经营管理知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从事酒店、餐饮、康乐、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服务质量等经营管理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助理酒店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酒店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酒店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酒店管理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决策能力、组织能力、指挥能力、控制能力、协调能力、与人交往与人沟通能力和计算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中等职业学校或高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普及培训期限:助理酒店管理师(四级)不少于80标准学时,酒店管理师(三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高级酒店管理师(二级)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酒店管理师(一级)不少于160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助理酒店管理师的教师应当具备本职业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酒店管理师的应当具有本职业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酒店管理师和高级酒店管理技师的应具有本职业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业内资深专家、企业家。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实习场所。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助理酒店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⑴. 在酒店餐饮职业(烹调、面点、餐厅服务、客房服务、康乐服务等)连续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酒店管理师(四级)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 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年满18周岁的待业人员,经本职业本等级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酒店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⑴. 取得酒店餐饮职业(烹调、面点、餐厅服务、客房服务等)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连续从事酒店餐饮相关职业4年以上,经本职业酒店管理师(三级)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 取得与本职业相关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工作一年以上,经本职业酒店管理师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高级酒店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⑴. 取得酒店餐饮职业(如烹调、面点、餐饮服务、客房服务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连续从事酒店,餐饮相关职业8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酒店管理师(二级)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 取得与本职业相关专业高等职业学校(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工作二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酒店管理师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高级酒店管理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⑴. 取得本职业高级酒店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酒店餐饮相关职业三年以上,经本职业本等级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 本职业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连续在本职业工作四年以上,经本职业本等级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⑶. 本职业相关专业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连续在本职业工作二年以上,经本职业本等级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含职业道德常识)和技能考核,皆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根据需要高级酒店管理师还须进行论文评审。理论知识(含职业道德常识)和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论文评审成绩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1.8.4 鉴定时间
各等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均为90min,技能考核时间为四级、三级120min ,二级、一级150min。
1.8.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均在标准教室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