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五)
经文:
需(1):有孚(2),光亨(3),贞吉(4)。利涉大川(5)。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6),无咎。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7),终吉。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8)。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9)。
九五:需于酒食(10),贞吉。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11);敬之,终吉。
注释:
(1)需,卦名。帛《易》作“襦”。其本义为古代求雨之祭。需,从雨从而,而为天之隶变,故需与雨、天有关,正如《象》云:“云上于天,需。”《周易正义》释曰:“若言云上于天,是天之欲雨,待时而落,所心明需。”因而需为待雨。又案经 有“光亨”,光通广,王引之《经义述闻》:“广之为言,犹广也。”亨为祭祀,故“光亨”即“广亨”,需又有广泛祭祀之义,故需为祭雨。有需与雩二字相通为旁证。雩,《说文》云:“雩,夏祭乐于赤帝以祈甘雨也。”《公羊传》曰:“大雩者何,旱祭也。”《月令》曰:“仲夏之月,大雩帝,用盛乐,乃命百县雩祀……以祈谷实。”而需与雩字形相近,又同为虞韵平声,因而在上古是相通的。故需本义为求雨之祭。后引申为等待、需要等意
(2)有孚:有诚信。孚,诚信。
(3)光亨:广泛祭祀。!“光”通“广”。亨,祭祀。(详见《随》卦注释⑩)
(4)贞吉:占之得吉。贞,在此作“占问”。
(5)利涉大川:宜涉越大河。大川,大河。
(6)需于郊,利用恒:停留在邑郊,适合守恒。郊,古指邑外。恒,一常规,一久。
(7)需于沙,小有言:逗留在沙滩上,少有口舌是非。小,帛书《易》作“少”,古“小”“少”通。言,责难,诃谴。
(8)需于泥,致寇至:逗留于泥泞中,以招致盗寇。寇,盗寇、掠夺。
(9)需于血、出自穴:停留在沟洫中,离开自己居住地方。血,洫。《说卦传》:“坎为水、为沟渎……为血卦”。血,洫通。穴,古人居住的山洞、土洞。
(10)需于酒食:停留在酒宴上。
(11)不速之客:没有邀请而来的客人。速,邀请、召。
今译:
需:有诚信而广泛祭祀,占问则吉,宜于涉大河。
初九:停留在旷野中,持之以恒,则无灾害。
九二:停留于沙滩中,少有口舌是非,最终得吉。
九三:停留于泥泞中,以至招来盗寇。
六四:停留在沟洫中,离开居住的地方。
九五:停留在酒食中,占之则吉。
上六:进入自己居住的地方,有三个不速之客来,(如果)以礼敬之,最终得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