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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勇:医疗纠纷中医院的抗辩
2016-01-20 6448

一、诉讼时效

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的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医院对策:

(1)及时确定时效起算点。

民通意见: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尽量规避诉讼时效的中断。

二、患方过错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医院对策:

(1)加强对患方过错行为的界定和告知。

(2)日常诊疗过程中加强对患者过错行为的识别和记录。

三、并发症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在诊疗活动中的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并发症。

医院对策

要求:1、尽到风险预见义务。

2、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3、尽到风险回避义务。

4、尽到风险救治义务。

四、紧急救助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院对策:

(1)加强对紧急求助范围的识别。

(2)按规定输紧急求助内部程序。

(3)避免明显差错。

五、第三方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六、医疗意外

是指在诊疗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或特殊体质而发生的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七、技术限制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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