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是政府采购中一个非常严肃的话题,也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串通投标包括:供应商与招标代理的串通、供应商之间的串通、供应商与评审专家的串通等几种,这里我们主要讨论供应商之间的串通及认定问题。
串通这个词在汉语里是贬义的,所以在供应商的圈子里,大家都习惯说:围标。但这种做法,在政府采购中是被严令禁止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法律虽然这么规定,但依阁策老师的经验,政府采购中的围标现象还是屡见不鲜的,其主要原因往往是采购人内部对供应商的选择事先已经达成高度一致,因此,没有太大希望的真正竞争者早就知难而退了。预中标供应商于是找两个陪读供应商去做分母,把政府采购的程序走一遍,最后,这种项目的评审往往就成了走过场,这其实是有违政府采购制度的市场竞争精神的。
围标的项目在投标书上都有非常明显的特征,大多数评审专家一眼就能看出来,但若真的要定罪为串通,却有非常大的难度,至少阁策老师还没有遇到过。其主要原因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尽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拟定了六种串通投标的情形: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但所有的认定手段要么是基于投标书的,要么是基于投标流程操作的。据阁策老师的实际体会,供应商通常都会规避这六条明显的痕迹。所以,即使发现存在串通投标,但上述的六点如果都套用不进去的话,那就很难办了。
其次,供应商一旦被认定串通,受到的责罚是非常重的,特别是“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很多以政府采购生意为主要市场的供应商而言,几乎是灭顶之灾,所以,必然少不了质疑和投诉,一番激烈的博弈在所难免。
最后,由于串通认定是由评审专家做出的,而一番激烈的博弈不会给评审专家带来任何好处,反而会带来很大的麻烦,弄不好还要拉仇恨,再加上相关制度的设计对评审专家去认定串通,也没有给予什么激励措施,所以,结果可想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