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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绩效实战落地专家,著有《薪酬设计与绩效考核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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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军:国企薪酬管理问题剖析
2016-01-20 8754
不久前,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接受政府救援资金的企业高管年薪不得高于50万美元,之后不少国家也纷纷出台了“限薪令”。由此,国内一些专家表示,中国政府也该出台国企高管“限薪令”——
    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62万亿元,上缴税金1.57万亿元,双双创历史新高。同时,国有企业员工尤其是高管薪酬也达到了较高的水平,百万甚至千万年薪并不鲜见。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国有企业利润迅速下滑,但某些国有企业人工成本仍然大幅增加,尤其是高管薪酬并没有降低。截至2009年2月15日,沪深主板市场已有31家上市公司发布年报,其中,公司净利润较2007年增长的有17家,其余14家业绩均有不同程度的下滑。但是,高管薪酬较2007年增加的却有21家,薪酬维持不变的只有2家,薪酬下降的为8家。这种现象引起社会公众极大不满。在此背景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顺应民众呼声,一部涵盖所有行业的国企高管薪酬总规范正在紧锣密鼓制定中。
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破旧出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对历史渊源、存在问题、发展趋势、解决思路有必要进行探讨。笔者试图从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现状出发,分析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希望对解决国有企业薪酬管理问题有所裨益。
制度的规范性与实践的随意性并存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国有企业工资收入是计划的产物,企业没有薪酬自主权;改革开放后,企业内部薪酬管理制度逐步向市场化发展,国家对企业薪酬管理也从原来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宏观指导,大多数国有企业基本上都建立起以岗位价值为主、综合绩效因素的薪酬体系。但薪酬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与薪酬管理实践的随意性现象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2003年国资委组建以来,陆续制定出台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业绩考核、股权激励、职务消费等若干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初步建立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制度规范,改变了企业自定负责人薪酬的做法。对企业负责人实行了以业绩为导向的年度薪酬制度。
企业负责人基薪根据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结合企业经济规模和收入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金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平均为基薪的1.5倍,最低为0,最高3倍封顶。年度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另外,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兼职取酬等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与中央企业相比,各地方国资局所属企业在薪酬管理、业绩考核等方面相对滞后,尤其是落后省区,各地方国资部门对所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不到位,存在某些国有企业薪酬监控缺位现象。
2009年初,上海市财政局下文要求上海市国有金融企业上报薪酬。通知要求:“凡纳入上报范围的有关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填列《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薪酬情况表》,并在上海市财政局企业处、上海市金融办干部处备案。”作为全国经济发达地区的上海对薪酬管理与薪酬监控尚且如此,那么其他地区就可想而知了。
二、实行业绩目标责任制的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和流程都有相应的规范措施,也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但对普通员工的薪酬管理缺乏有效的手段,普遍由企业内部自行制定分配方案。在薪酬管理实践中,如果企业基础管理水平较低,则薪酬管理就会存在分配不公平、人工成本失控等问题。
三、一般情况下,员工工资主要是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构成。大多数国有企业对基本工资、补贴管理都有明确的规范措施,而对绩效工资、奖金的计算发放则比较粗放。常常表现为,绩效考核随意性较大,采用平均主义发放奖金,绩效工资起不到激励员工提升业绩的作用,更体现不出超额劳动或超额价值贡献的激励效果。
行业分配不公与企业内部分配不公并存
    国资委主要采取工效挂钩方式对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进行监督控制。工效挂钩是指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一般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对激励员工积极性、控制企业人工成本增长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国有企业收入分配中,仍存在着多方面的不公平现象。
    一、 行业分配不公平问题。从理论来讲,行业分配不公这一命题本身就需要讨论。
    如果一个行业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人才流动没有任何限制,那么该行业收入水平高并不意味着不公平。而事实上,很多国有企业大多属于垄断性行业,人才进入有较多的限制,行业薪酬水平过高往往是由于垄断经营使企业获得了更多的收益,这种情况就容易引起社会各方的质疑。
行业分配不公是一个现实问题,具有多方面的原因,而主要原因是由于国家对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监督一直处于薄弱环节。工效挂钩制度作为国有企业人工成本控制的主要方式无疑有其积极的一面,工效挂钩的两个基本原则能够较好的解决员工激励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工效挂钩制度却难以解决不同行业分配公平问题。
    首先,工效挂钩的两个基本原则都考虑增长率因素,没有考虑基数问题。如果工资总额基数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在比较高的水平上,那么即使不增长,员工收入也会在较高水平上;另外,由于行业所处周期不同,增长率也不一样。以经济效益增长率和劳动生产增长率作为员工工资总额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控制基础本身就有问题,其结果是,对于行业增长快、垄断溢价高的企业,员工自然获得更多的利益。
其次,这两个原则并不能体现企业效益和员工收入同步增长。假设某一年度企业效益下滑,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下降,员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都没增长;如果第二年企业效益上升,员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那么从两个年度来看,工资总额以及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是超过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
事实上,给企业制定经营利润指标总额以及人工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是两个非常好的指标。当人工成本占营业收入比例不高,员工收入总额与企业利润指标挂钩能够有效实现员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但是实现这个办法有个前提,就是绩效目标的制定要相对合理,而且要有一定的绩效管理基础。
二、企业内部分配不公平问题。通常情况下,国有企业同一层级员工薪酬差距不大,如果有差距,往往也是资历方面的因素(很多情况下与工龄有关),体现不出岗位的价值差别。对于那些岗位责任大、劳动强度大、任职者要求高的岗位是不公平的。
由于部分国有企业在薪酬分配中没有真正实现岗位工资制,国有身份员工实行的是以资历为主要付酬因素的薪酬制度,而合同制身份员工实行市场化薪酬,这必然导致同岗位不同任职者薪酬有较大的差距。问题是,一方面《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工同酬原则;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国有身份员工的买断和补偿政策,那么国有身份获得额外的报酬是不可避免的。
    国有企业招聘新员工往往也给予较高的薪酬,但随着新员工能力的不断提升却没有相应的薪酬晋级激励措施,这种现象在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践中普遍存在。员工实际收入与绩效考核脱钩,往往干好干坏、干多干少一个样。平均主义分配文化扼杀了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保留和吸引优秀人才。因此,对于新入职员工,应该提供一个适度竞争力、或者不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薪酬,根据业绩表现淘汰不合格者,同时应给予业绩优秀者足够的晋级空间。
三、值得深思的一个现象是,有些企业员工收入大大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其内部员工收入差距比较小;而有些国有企业收入水平与行业平均水平持平,但内部员工收入差距却比较大。
对于一些垄断国有企业而言,企业价值的创造很大程度上是靠垄断资源获得的,企业业绩好与高管的能力无关,即使更换管理层,仍然会有非常好的经济效益,在这种情况下,平均主义分配往往是大家都能接受的均衡状态;而对于竞争性行业,经济效益高低与管理层尤其是决策层密不可分,如果更换领导班子,企业效益有可能直线下滑,在这种情况下,高管实行高薪无可厚非,但员工薪酬普遍不高。
事实上,不能以企业最高薪酬和员工最低薪酬倍数的多少来简单评判薪酬内部的公平性问题。由于不同组织规模、不同行业性质企业,其管理难度、管理复杂性以及对任职者的要求不同,企业薪酬差距水平也是不一样的。对于组织规模大、管理难度和复杂性较高的企业,最高薪酬和最低薪酬倍数应该大些;对于组织规模小、管理难度和复杂性相对较小的企业,最高薪酬和最低薪酬倍数应该大些;对于某些高科技和专业化程度高的行业,最高薪酬与最低薪酬倍数应该多些;对于普通服务性行业,最高薪酬与最低薪酬倍数应该小些。
激励机制缺乏与经营监管缺失并存
    一、国有企业根深蒂固的论资排辈、平均主义分配观念仍有市场,业绩优异者获到激励和晋升、业绩平庸者得到惩罚和降职处理的机制在某些国有企业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激励机制的缺乏必然伴随着对企业经营监管的缺失,这往往带来严重后果。其典型特征是,一把手掌控企业的命运,企业管理随意性大,这必然反映在薪酬管理上。
二、缺乏对企业经营的有效监督与过程控制。一般情况下,国企高管需要对上级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承诺并负责完成企业经营指标,通过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激励措施和奖惩事项。但在现实操作中,由于缺乏对经营过程的有效监督与控制,企业高管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目标责任对企业高管来说压力不大,即使指标完不成,也很少承担降薪、离职的风险。
三、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国有企业某些薪酬政策已经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不相适应,比如“上开支”工资制度、探亲假制度等。
    薪酬上开支方式是指当月发放当月工资,薪酬下开支方式是指当月发放上月工资。在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国有企业中,往往实行上开支方式,这是历史发放方式延续的结果。如果人员流动率比较低,“上开支”和“下开支”这两种方式不会有多大差别,但如果人员流动率比较高,采用“上开支”方式就会出现较多问题。
例如,某员工到企业工作6天,但他可能会拿走一个半月的工资。假设该企业发薪日是每月5日,某员工6月30日入职,7月6日离职,那么他将领取6月份的半个月工资,同时在7月5日得到7月份的全月工资,短短6天时间,就拿走了1个半月的工资。很显然“上开支”方式对人员流动比较频繁的企业来说是不合适的。
    根据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但目前每周休息日增加到2天,全年节假日也在增多,在现代通信、交通非常发达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仍然实行员工探亲假制度的确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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