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的现金管理,防止在现金管理中出现舞弊、腐败等行为,确保企业的现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金收付业务办理、库存现金管理等。
第3条 公司所有经济往来,除本办法规定的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外,其他均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4条 公司的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负责。出纳不能兼任会计。
第2章 现金收取、支付范围规定
第5条 现金的收取范围
1.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
2.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3.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4.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5.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第6条 在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根据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员工薪酬,包括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等。
2.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支付给公司外部个人的劳务报酬。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予以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 000元,超过结算起点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
6.向股东支付的红利。
7.根据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7条 除第6条的第2点外,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现金使用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及财务部经理同意,报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3章 现金限额管理
第8条 公司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9条 财务部要结合本公司的现金结算量以及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
第10条 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2~3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代表公司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由主办银行核定。
第11条 对于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出纳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承担赔偿责任。
第12条 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会计、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由主办银行重新核定。
第13条 库存的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时应将超限额部分当日送存银行。如因特殊原因需滞留超额现金过夜(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4章 现金收取与支出管理
第14条 现金收支工作总体规定
1.现金收支必须坚持“收有凭、支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
2.除出纳和财务部得到授权的人员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代表公司接受现金或与其他企业办理结算业务。
3.出纳不准以白条充抵现金。现金收支要坚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现金账务。
4.出纳不得擅自将公司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企业,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企业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公司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5.出纳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经理指定专人代其办理有关现金业务,出纳不得私自委托。
第15条 有关现金收取工作的规定
1.出纳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收款时坚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误收假币。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出纳应承担一切损失。
2.因业务需要,在企业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企业财务部和企业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带现金离开企业。否则,发生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赔偿。
3.现金收讫无误后,出纳要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个人章,并及时编制会计凭证。
4.及时将企业每天的现金收入足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将其用于直接支付本企业自身的支出;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5.非现金出纳代收现金时,要及时登记《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办理交接手续;应将《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同现金日记账一起保管归档。
第16条 有关现金支付工作的规定
1.公司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公司现金的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必须经会计、财务部经理和总经理同时批准。
2.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不得办理。
3.办理现金付款手续时,会计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其是否符合企业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填制现金付款凭证。
4.出纳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名。
5.支付现金后,出纳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个人章,并及时办理相关账务手续。
6.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或挪用公款。公司员工因公借款按《员工借款管理制度》的规定,需填写《借款单》(如下表所示)。《借款单》应注明借用现金的用途,经部门经理批准后,送财务部会计审核,经财务部经理审批后方可支取。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清理借款,企业应视业务需要制定还款期限及措施。
借款单
借款部门/人 |
| 使用部门/人 |
| 借款日期 | 年 月 日 | |
款项类别 | 现金□ 支票□ 支票号码 | |||||
借款理由及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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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 |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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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部门经理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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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经理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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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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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名称及张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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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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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理现金报销业务时,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支出凭单》(如下表所示),注明用途及金额。出纳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应根据成本管理、费用管理规定的相关审批权限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支出凭单
所属部门 |
| 日期 | 年 月 日 | 第 号 | ||||
支出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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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会 计 |
| 出 纳 |
| 收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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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经理审核 |
| 财务总监审核 |
| 总经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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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支付个人的临时工资、顾问费等时,出纳应根据有关规定、企业领导的批示以及经过审核的《支出凭单》,由经办人、收款人签章后付现金,同时办理代扣个人收入所得税手续。
9.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生产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时,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
第5章 现金保管
第17条 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出纳应由诚实可靠、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会计担任,连续担任出纳岗位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18条 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由出纳在下班前送存银行。公司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19条 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的抽屉内,其余均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配有铁栏杆和防盗门。
第20条 应将限额内的现金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将其放在办公桌内过夜。保险柜密码由出纳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若出纳调动岗位,应更换使用新的保险柜密码。
第21条 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第22条 对于纸币和硬币,应实行分类保管。出纳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硬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进行分类保管。
第23条 应将现金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问题而使现金发生损失的,由出纳负责。
第24条 出纳向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先填写《现金提取单》(如下表所示),填写时,应写明用途和金额,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后提取。
现金提取单
提取人 |
| 提取日期 | 年 月 日 |
现金提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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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金额 |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取款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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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银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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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经理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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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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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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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现金盘点与监督管理
第25条 出纳要每天清点库存的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以检查账实是否相符。
2.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戳记。
(2)登记和清理现金日记账。
(3)现金盘点。
(4)检查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
第26条 每月会计结账日后,出纳应及时与负责账务处理的会计就“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明细账”进行核对,确保一致,并编制《现金核对记录表》,由财务部经理、出纳、会计三方签字,以确保账账相符。
第27条 出纳有义务配合财务部经理或其他稽查人员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第28条 财务部经理、资金主管应定期监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长款或短款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因出纳自身原因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29条 财务部经理、资金主管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地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上级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7章 处罚
第30条 对由于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要求其作出经济赔偿。
第31条 凡超出规定范围或限额使用现金、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以及私存公款的,除给予有关财会人员行政处分外,还应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
第32条 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
第8章 附则
第33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34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