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环节的控制,对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处置程序和方法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处置真实、合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2条 本规范适用于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所有人员。
第3条 本规范中所指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是指因各种原因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作出收回、转让或核销等相关处置。
第2章 投资处置的审核审批
第4条 投资部相关人员在编制投资处置报告前要对投资项目情况作仔细的分析,财务人员将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状况提供给投资部的相关项目负责人员作参考。
第5条 投资处置报告中对投资资产进行处置的投资项目必须真实可靠,论证必须充足,依据必须经得起推敲。
第6条 对投资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程序与权限逐级审批,每级审批人必须签署意见并盖章,禁止越级审批。
第7条 投资处置申请的审核审批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1.对于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其投资金额及授权范围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2.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权限:董事长运用公司资产做出单项投资的权限为不超过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含 %),在一个会计年度累计的投资不得超过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含 %)。
3.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4.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3章 投资处理的标准
第8条 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对投资资产的评估必须公正、客观,禁止营私舞弊,重大的投资项目必须聘请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来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专业机构需出示证明其专业资质的材料或证书及负责过的项目等。
第9条 对投资资产回收、转让、核销的处置标准。
1.对应收回的投资资产,应及时足额回收。
2.转让投资应由专业机构或财务人员、投资管理人员等合理确定其转让价格。
3.核销投资时应当取得因被投资公司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作收回处理。
1.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对投资项目的经营期满。
2.投资项目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到期偿还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因发生不可抗力,投资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投资合同中规定的投资中止的情况出现或发生。
第1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作转让处理。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违背公司的经营方向。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而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
3.公司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
4.公司认为没有经营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4章 其他规定
第12条 投资部指定专人将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资料编号建档,以备随时审核。若资料丢失,后果由投资部经理与保管人员共同承担。
第13条 在投资处置行为中,凡出现以下情形对公司的投资处置决策造成误导,致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经公司查明,视公司资产损失多少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投资项目的管理人员对投资项目管理不善的。
2.因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投资项目重大经济损失的。
3.故意拖延时间或隐瞒投资项目状况造成投资项目损失不可挽回的。
4.与外方勾结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5.未按投资审批程序审批或越级审批给公司投资造成损失的。
6.提供虚假材料和报告,玩忽职守,给公司投资造成损失的。
第5章 附则
第14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公司投资部所有。
第15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参照投资部制定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