蛊(十八)
经文:
初六:于父之蛊,有子,考无咎③。厉,终吉。
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④。
九三:干父之蛊,小有悔⑤,无大咎。
六四:裕父之蛊,往见吝⑥。
六五:干父之蛊,用誉⑦。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⑧。
注释:
⑴蛊(gǔ):卦名。“蛊”字本义为器皿中食物腐败生虫。“蛊”字在此有“事”、“惑”、“乱”之义,引申为过失。帛《易》作“箇”。
⑵先甲三日,后甲三日:古代用甲、乙、丙、丁、戊、已、庚、辛、壬、癸十天士循环记日,甲前三日为辛日,壬日、癸日、而乙日、丙日、丁日为甲后三日。亦有说“先甲三日”指辛日,“后甲三日”指丁日者。
⑶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匡正父亲过失,有这样儿子,(父亲)便没有灾祸。干,匡正、挽救。考,古人对活着的父亲或亡父皆称“考”。帛《易》作“巧”,盖以音近通假。
⑷干母之蛊,不可贞:匡正母亲之失,不可固执守正。
⑸小有悔:多少有些后悔。小,少。帛《易》也作“少”。悔,后悔。
⑹裕父之蛊,往见吝:对待父亲的失惑,需宽裕处之,前往仍出现羞辱。裕,宽裕。吝,羞辱。
⑺干父之蛊,用誉:以荣誉匡正父亲过失。用,以。誉,荣誉。
⑻不事王侯,高尚其事:不为王侯做事,高尚自守其事。
今译:
蛊:始即亨通顺利,宜于涉越大河,(当以)甲前三日,甲后三日(为宜)。
初六:匡正父亲过失,有这样儿子,(则父亲)没有灾祸。虽有危厉,最终得吉。
九二:匡正母亲之失,不可固执守正。
九三:匡正父亲之失,虽多少有些后悔,(但却)无大过。
六四:宽容父亲之失,前往仍出现羞辱。
六五:以荣誉匡正父亲之失。
上九:不为王侯做事,高尚自守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