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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天:就诸葛亮“依法治国”答网友
2016-01-20 78606
就诸葛亮“依法治国”答网友非常感谢网友“何处清净天”的提醒,“法治”与“法制”确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如果我在某个地方搞混了,请明确指出,以便改正。不过我还要多说一句:“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法治国”是真正的、严格意义上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它要求:一,所有的“法”,都只能是全体公民的“约法”(全民约法或社会契约);二,约法的目的,首先是保证公民的权利(是“权利”,不是“权力”);三,约法成立之后,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此法之上,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一种“法治”,在中国古代社会是不可能有的。因为:一,中国古代社会所有的“法”,都是统治阶级制定的“王法”,不是全体公民的“约法”;二,他们立法的目的,首先是保证帝王的“权力”,而不是公民的“权利”(何况中国古代也没有“公民”,只有“臣民”);三,在执行“王法”的过程中,君与臣、官与民,甚至父与子、兄与弟,他们享受的待遇都是不同的,“法办”皇帝就更不可能,谈不上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历史与文化之局限,没有人能够超越,诸葛亮也不例外(比方说他连法正都“法办”不了)。所以,我只会说诸葛亮“依法治国”,不会说他“以法治国”,“何处清净天”网友怕是搞错了。 但是,诸葛亮能够“依法治国”,已经十分了不起。因为在那个本质上“非法治”的时代,就连这一点也往往做不到。诸葛亮却不但做到了,还做得非常好,陈寿的说法是“用心平而劝诫明”。“用心平”就是公平,“劝诫明”就是公开。公平、公开,也就公正。这是他为我们留下的宝贵遗产,必须高度评价,充分肯定。至于其中的问题,我在书中和节目中都有交代,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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